为了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激励和支持学习成绩良好的困难学生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校友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二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家庭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的最终评审机构。
2、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奖励、资助对象
三峡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良好的困难学生。
第四条奖励、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4、同等条件下,孤儿或父母均下岗家庭的学生优先。
第五条奖励、资助形式
1、全额资助:对经济困难学生大学期间的全部学费或全部生活费进行资助;
2、部分资助:对经济困难学生大学期间的部分学费或部分生活费进行资助;
3、阶段性资助:对经济困难学生大学期间的某一个阶段进行资助;
4、“一对一”资助:对某个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对一资助,资助对象可由学校推荐,也可由资助人自己确定;
5、一次性奖励或资助: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性奖励或资助;
6、定向奖励或资助:选定某一范围的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奖励或资助对象,如:成绩优良的困难学生;孤儿或单亲家庭的学生;某地区少数民族学生;某专业或年级的学生等;
7、其它资助:如:学习指导、思想交流、物资捐赠等;
8、意愿性资助:根据捐赠人意愿及议定的资助形式进行资助。
第六条工作程序
1、学生处根据当年奖励和资助人数、额度,将名额下达到各学院;
2、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如无异议,由学生本人填写“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审批表”,学院签字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上报校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4、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设立奖、助学金的捐赠单位或个人;
5、凡受奖励或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社会奖、助学金(除捐赠人意向以外)。
第七条评选时间及表彰形式
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十月份进行。十一月份举行捐赠仪式,邀请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出席,向获得奖励或资助的学生颁发奖、助学金。
第八条资金管理
1、设立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奖、助学金专用经费卡,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2、所有捐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依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处理。
第九条日常管理
1、建立和完善受奖、助学生个人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
2、督促受助学生定期以书面信函形式向捐赠人汇报其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如资助款项用于学费,学校将督促受助学生在一定期限内向捐赠人出具盖有学校财务章印的学费收据;
3、学院每学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受助学生学年奖惩、学习等综合信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信息提供给捐赠单位或捐赠人;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