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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6年05月02日 18:1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451号)以及《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的、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货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成立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协调解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七条A类特困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

第八条B类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贷款。

第九条其他贷款学生可视当年银行贷款额度的投入和贷款的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申请贷款以及借款申请额度,也可以在家庭居住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借款申请,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借款类别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提供以下贷款所需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三)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四)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六)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的证明;

(七)银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对申请借款学生资格、借款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供见证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章印后,将借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生处对全校学生借款材料进行审核,提供介绍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生处章印后,集中将全校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单、借款申请表、借款材料、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一同交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对我校提供的所有借款材料进行核准。对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将核准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交学生处,由学生处组织学生集中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借款学生的见证人按照规定须在借款合同或协议上签字。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本人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对于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与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展期手续,财政继续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利息自付。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止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的下月1日(含)起自付利息。

 

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与归还

 

第二十一条学生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由经办银行将其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生个人存款帐户。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银行按照借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应认真履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的借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借款额度或终止借款的,可通过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借款学生贷款划转手续,或者在借款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生处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等情况,贷款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将学生的贷款情况及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毕业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条学院在一年内向学生处提供借款毕业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处汇总后提供给经办银行;对于没有就业的借款毕业生,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三十一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其接受单位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并在工作变动时,将其信息提前告之经办银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和学院均应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避免借款学生重复贷款。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和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实行困难学生情况报告制度,学院定期将本学院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学籍异动情况定期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将本学院困难学生被资助情况、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以及学习和奖惩情况定期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的贷款偿还,学校将另外制订有关办法。

第三十六条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借款学生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三)在媒体上公布借款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对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八条200491日以前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三峡大学字〔20007号)和《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三峡大学字〔200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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