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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峡大学〔2017〕9号)

2017年08月29日 10: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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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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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三峡大学

2017719

 


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峡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弘扬“求索”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请假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申请获得批准后,应该在新生报到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学制按国家规定确定,本科生为4年或5年,本科生教学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加2年(含留级、休学、保留学籍、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等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除外)。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5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

第三节 学习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上课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入平时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违纪作弊。考核违规达到一定程度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效,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违规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学生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

第十七条 学分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本科生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每16学时为1学分(公共体育课30学时计1 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研究生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课程学分是指修该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环节学分根据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实践环节包括:学术报告、开题报告、助研、助教、助管、专业实践等。 

第五节 选课与自修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选课学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选课、重修、重考、返校补考等手续,未办手续者,将不能参加相关课程考核。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按规定适当超前选修相关课程。

学生因重修或转专业后补修课程造成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可按规定申请交叉听课方式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可以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时,其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等于或小于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学分的,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素质拓展课程学分,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六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规定评定。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时公布平时成绩所含项目和综合成绩评定办法。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成绩按一定的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修读双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情况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学生因缺勤或作业未完成造成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最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和成绩,予以记录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七节 缓考、补考、重修与重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除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和素质拓展选修课程外,可以补考一次。

  学生参加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和素质拓展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经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 

  学生对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考一次。学生毕业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成绩取分数高的记载。 

第八节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和双学士学位制度,学生在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九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尊重学生志愿,择优录取。学生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者专业调整,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入伍退役复学、创业休学复学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能转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高考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定向培养学生;

(四)少数民族预科“内升本”学生;

(五)正在休学和保留学籍的;

(六)学生在第三学年及以上的;

(七)第一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15学分的;

(八)受到纪律处分且正在处分期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受限:

(一)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只能在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互转。

(二)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只能转入我校在生源所在地第二批次投放了招生计划的专业。

(三)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省份按国家和所在省份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其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在专业相关要求的,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可转入领导小组确定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学生转入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本学期教学周数1/3以上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自主创业需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按学生创业相关规定审核同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或参加国际组织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由所在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学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得到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一节 留级、恢复原年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所在年级学习结束时,未获规定学分的;

(二)学生申请留级的。

第四十三条 留级学生经过努力,其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上一年级学生正常学习进度的,可申请恢复到原年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的,或累计第三次留级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包括留级、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未能毕业或结业的;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不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

(四)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家庭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节 毕业、结业、肄业、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申请,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在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完成学业:

(一)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审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学校颁发辅修证书;达到学校关于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良校园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正确处理环境适应、学习成长、人际交往、恋爱情感、求职择业、人格发展、情绪调节等方面困惑,增强身心健康意识,提高身心健康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除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参军入伍、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为颁发奖学金和奖品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按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予以奖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生表彰和奖励的评定以及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等人选的确定以学生综合测评、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现实表现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评奖评优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不超过学生毕业月份。学生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外法律专家、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必须是单数。在申诉处理时,实施学生处分的部门负责人实行回避制。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八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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